实施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”,减少能源生产和燃气灶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,提高环境质量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节能燃气灶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,技术内容和试验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燃气节能燃气灶产品,包括:
1. 单个燃烧器的标称热流小于5.23kW(4500kcal / h)的炉子。
2.湾标准标称热流量在烘箱和烘烤时小于5.82kW(5000kcal / h)。
3.标准的标称热流符合a,b规定的烤箱炉灶。
4.每次最大炖米饭用量在4L以下时,标准标称热流量小于4.19kW(3600kcl / h)燃气电饭煲。使用非城市燃气节能燃气灶可参考。
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,代替实施“环保标志认证要求的节能技术,低排放燃烧炉”(HJBZ19-1997)。